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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夜餐费补贴标准的通知

打印】【2009-04-05】【阅读次数: 】【关 闭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夜餐费补贴标准的通知

浙人发〔2008〕186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经研究,现对夜餐费补贴标准予以适当调整。

  一、工作人员工作到夜间23:00以后的,可开支夜餐费每人每次15元。

  二、因工作需要,凌晨4:00以前开始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次补贴早餐费8元。单位食堂中烧早饭和采购的人员,确需早起的,也可按此规定执行。

  三、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四、机关事业单位要合理安排好工作,加强对夜间值班人员和夜餐费补贴发放的管理。已搞活内部分配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夜餐费补贴是否发放问题,由单位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五、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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