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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选聘到村和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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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组〔2008〕58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选聘到村和社区工作高校

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浙江省选聘到村和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 江 省 人 事 厅

                                 2008年12月23日

 

浙江省选聘到村和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选聘到村和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的管理,根据中组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组通字[2008]1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6]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招考聘用

    第一条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和社区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以及就近、就地原则,采取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二条 选聘对象为全日制大专学历以上普通高校毕业生,原则上以本地生源为主。选聘的具体条件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参加“三支一扶”、“志愿服务我国西部计划和我省欠发达地区计划”活动期满的本省生源毕业生,本人自愿且具备选聘条件的,可任选生源地或本省服务地的一个岗位报考,可简化选聘程序,直接通过考核方式予以聘用。具体程序为,报考岗位所在地的县级组织人事部门在选聘计划内,会同县级团委组织进行考核提出拟选聘人选,报市级组织人事部门及团委汇总后,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团省委审定。聘用后,其志愿服务期视作在村(社区)工作年限。
    第三条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和社区工作,应按照发布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聘用等程序实施。欠发达地区、边远山区海岛等条件相对艰苦的地区,可视情简化选聘程序。
    第四条 选聘工作一般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组织,也可由市统一组织,具体由组织人事部门实施。一般在每年5—7月份集中安排一次,也可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选聘次数。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不得自行组织选聘工作。
    第五条 对高校毕业生实行劳动合同管理,由所在乡镇(街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各市统一提供合同样本。劳动合同一般3年一签,实行3个月试用期。合同期满,经所在乡镇(街道)考核合格,双方协商同意,报请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审定,可继续聘任。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六条 高校毕业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所在乡镇(街道)要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安排工作岗位,可以安排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助理、村(居)委会主任助理、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助理、村(社区)团支部书记、妇委会主任、文书等职务。要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规定程序进入村(社区)领导班子。
    第七条 乡镇(街道)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的工作岗位,明确相应工作职责,确保高校毕业生有职可履、有事可做、有章可循、有责可究。村(社区)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他们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充分发挥作。
    第八条 高校毕业生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法规,参与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投身基层组织建设、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区建设,开展为民便民服务,并努力完成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九条 各地要把高校毕业生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定期组织培训。
    县(市、区)要对新选聘录用的高校毕业生统一组织上岗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每年对在岗高校毕业生组织一次以上专题培训或知识更新培训。乡镇(街道)根据工作需要,每年组织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少于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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