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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打印】【2008-04-23】【阅读次数: 】【关 闭
奉 化 市 人 事 局 文 件
奉 化 市 财 政 局 

奉人字〔2008〕26号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根据宁波市人事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甬人薪[2008]4号)精神,从2008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因公(工)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机关每人每月为760元;因病和非因公(工)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机关事业单位每人每月为450元;上述遗属系鳏寡孤独者每月增发6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和曾获得省级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每人每月增发120元;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 其生前供养的配偶每月增发160元;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每月增发240元。
    事业单位因工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参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其他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OO八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遗属  补助  标准  通知
    奉化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8年4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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