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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打印】【2008-04-23】【阅读次数: 】【关 闭
中共奉化市委组织部
奉 化 市 人 事 局 文 件 
奉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奉 化 市 财 政 局 
  
奉人字〔2008〕25号


关于调整精减退职
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人事局、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甬人薪[200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调整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08年1月1日起,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的医疗保健费标准,按省统一规定由每月75元调整为85元。
  二、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仍按宁波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2008年5月1日起,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38%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35%发给;其他人员按28%发给。
  2008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精减退职人员,原按宁波市规定计发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低于省规定标准的差额部分,应予以补足。即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精减退职人员一次性补发108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精减退职人员一次性补发212元。所需经费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
  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统一按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市区统筹范围内上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待遇计发依据为准,调整日为每年的5月1日。
  四、2007年度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254元。从2008年5月1日起,对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如下: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744元/月调整为857元/月;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637元/月调整为789元/月;其他人员由552元/月调整为632元/月。
  五、对不符合领取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精减退职人员,如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或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由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通过正常途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适当补助。


中共奉化市委组织部     奉化市人事局    


奉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奉化市财政局

 

二OO八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退职  补助费  通知
奉化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8年4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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