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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甬人薪〔2006〕10号文件的通知

打印】【2009-04-06】【阅读次数: 】【关 闭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

现将宁波市人事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甬人薪〔20061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文件精神认真执行。

 

奉化市人事局   奉化市财政局 

OO六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甬人薪[2006]10号

 

各县()、区人事局、财政局、市级各单位: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067月起适当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死亡的遗属,每人每月为580元;因病和非因公死亡的遗属,每人每月为400元。遗属鳏寡孤独者增发6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和曾获得省级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每人每月增发120元;其中19377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每月增发180元。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其他事项仍按原规定处理。



宁波市人事局   宁波市财政局

OO六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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