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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打印】【2009-05-08】【阅读次数: 】【关 闭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人事局、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甬人薪〔200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补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09年1月1日期起,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符合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精减退职人员),其医疗保健费,按省统一规定由每人每月85元调整为100元。
 二、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仍按宁波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2009年1月1日起,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40%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36%发给;其他人员按28%发给。
 2009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精减退职人员一次性补发181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精减退职人员一次性补发91元。所需经费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
 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统一按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市区统筹范围内上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待遇计发依据为准,调整日为每年的5月1日。
 四、2008年度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398元。从2009年5月1日起,对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如下: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857元/月调整为960元/月;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789元/月调整为864元/月;其他人员由632元/月调整为672元/月。
 五、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费的精减退职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仍按本人生前3个月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发放。从2009年1月1日起,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即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死亡后,发给2000元丧葬费。所需经费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
六、对不符合领取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精减退职人员,如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或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由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通过正常途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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