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资福利与退管 工资福利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打印】【2009-05-08】【阅读次数: 】【关 闭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根据宁波市人事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甬人薪[2009]3号)精神,从2009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因公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机关每人每月为760元。因病和非因公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机关事业单位每人每月为500元;上述遗属系鳏寡孤独者每月增发6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和曾获得省级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每人每月增发130元;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每月增发180元;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每月增发280元。
 事业单位因工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参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其他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二日
版权所有:奉化人事人才网 电话:0574-88962167
奉化市人事局联系地址:锦屏南路市政府三楼 邮编:315500
网站备案号:浙ICP备05017482号 | 技术支持:诗篇网络 |登陆|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