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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高层次人才协会章程

打印】【2009-04-06】【阅读次数: 】【关 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奉化市高层次人才协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
奉化市高层次人才协会是由在奉化工作的硕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以上人员,以及部分优秀的高层次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按自愿原则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群众性社会团体。本会经奉化市民政局批准,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本会在奉化市人事局的指导和协调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宗旨:
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已任,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团结互助,协作奉献,搭建高层次人才交流和合作的平台,构筑良好的人才环境,为引进人才智力牵线搭桥,为政府和企业献计献策,从而为全面提升我市的科技水平和市场竞争力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奉化市人事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奉化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城基路45号奉化市人才市场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联谊活动,促进高层次人才之间的相互交流和广泛联系。
(二)协助政府和企业做好人才引进和人才培养工作,及时向党和政府推荐人才。
(三)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对我市科技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发挥参谋作用,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四)本着“求实、合作、创新、奉献”的精神,提供科技咨询、技术培训、科研合作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技术服务工作。
(五)关心高层次人才的工作和生活,及时了解他们工作、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转达会员的建议,使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中无后顾之忧,全身心地完成学习和工作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组织原则。凡承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活动,履行义务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在我市工作的硕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以上人员和优秀的高层次技术、管理人才参加本会,需填写入会申请表,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为有利于开展工作,本会吸纳少数奉化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为会员,聘请支持本会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担任本会的名誉会长或顾问,参与和指导本会的工作。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与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和理事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给予保护和代为申诉;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互相关心,团结互助。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一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则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凡受到国家刑事处罚,或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负责聘请本会的名誉会长、顾问;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其职权,并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内有较大的影响,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
(三)热心协会工作,有一定的奉献精神。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或受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一届三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隔届可重新参选。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并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企事业单位资助或个人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在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使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7年10月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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